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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社保〔2001〕42号 广东人社厅关于2001年度广东省省直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粤社保〔2001〕42号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1-08-3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1-07-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单位(简称省直单位)2001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省直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但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具体计发基数详见附表。

二、从7月1日起,省直单位2001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省属驻穗单位和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省属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40%调整。据统计,2000年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省属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1333元,比上年度的1211元增长1007%,因此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际上浮403%。

(二)省属非驻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原则上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40%调整。如果调整幅度低于403%的,按403%调整。

三、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单位,其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残疾退休金,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调整。

四、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10月份起发放,7、8、9月份的差额一次性补发。离休干部的1—2个月生活补贴,按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月份发放。请各单位于9月25日后到我局待遇核发部领取养老金调整对帐单。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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