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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社保## 失业保险##B类【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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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请示》(阳劳社[2004]3号)悉,现函复如下:
1999年1月22日发布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13条已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也应当按此规定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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