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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广东人社厅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欠缴社保## 失业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4-01-1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4-01-1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阳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请示》(阳劳社[2004]3号)悉,现函复如下:

1999年1月22日发布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13条已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也应当按此规定执行。

○○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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