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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广东人社厅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

# 养老保险##E类其他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3-07-0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3-07-0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的请示》(黑劳社呈[2003]16)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各地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中,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00三年七月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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