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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广东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3-06-2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3-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相应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同时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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