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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广东人社厅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养老保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3-05-2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3-05-2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属各转制科研机构,汕头市、梅州市、清远市、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劳动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7号)下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需明确界定以便执行。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属科研转制机构按属地原则纳入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养老保险)制度,驻穗单位参加省属养老保险;省属驻汕头、梅州、潮州、清远市的转制科研机构参加所在市养老保险,其1999年7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由负责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市1999年7月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发放基本养老金,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为:事业单位退休费=1999年7月本人基本工资×计发比例+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

三、转制科研机构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后.其2002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维持原办法不变,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2003年1月1日后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死亡待遇标准发放,经费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退休条件的规定对省属转制科研机构的退休人员进行清理,凡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所属科研机构自行安置,待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驻穗转制科研机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委托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办理,驻其他市的纳入市属单位统一办理。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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