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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社〔2002〕268号 广东人社厅关于调整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失业保险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粤劳社〔2002〕268号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2-10-3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2-10-3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在2002年7月普遍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我省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再按以下原则增加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7月份调整的基础上,再加发所在地7月份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额的100%。

二、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在7月份调整的基础上,再加发所在地7月份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额的70%。

三、在7月份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中已对上述人员实行倾斜调整政策的,在本次调整中冲减倾斜调整部分;倾斜调整部分已超过上述标准的,本次不再加发。

四、上述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调整增加的总额达不到20元的,增加到20元;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0元/月的,按300元/月发放。

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额计入过渡性养老金,从2002年7月起发放,纳入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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