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津公积金中心〔 2008〕 62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注销破产、退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 住房公积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中心〔 2008〕 6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8-05-2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8-05-2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驻津单位:

为做好破产、退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结合我市破产、退出企业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破产、退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单位应核实、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职工托管服务中心办理职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工作。

(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1、核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单位应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凭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领取《破产、退出企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表》(附件),核实全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不一致的,持以下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变更手续:

(1)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信息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不能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的,可提供《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复印件一份。

2、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退休、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失业金的职工,单位开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有接收单位职工,转出单位开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3)未办理销户提取或转移手续职工及其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全部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

①《转移通知书》及《集体转移清册》一式三份;

②经办人员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破产、退出企业应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注销后,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单位印鉴卡片到所在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的还应交回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副本。

(三)由主管部门办理账户注销手续的,提供与破产、退出企业单位隶属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并在办理职工及单位账户注销业务表册上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由托管中心办理账户注销手续的,提供托管中心所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委托办理账户注销手续证明及一份复印件,托管中心在相关业务表册上加盖公章。

二、切实加强对破产、退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工作的领导

破产、退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区县、集团公司(总公司)要组织劳动人事、托管中心等部门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三、本通知与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破产、退出企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