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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 2015〕 67号 湖南人社厅省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施办法

# 失业保险## 稳岗补贴##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 2015〕 67号
  • 发文单位: 湖南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5-10-1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
  • 生效日期: 2015-10-1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功能,做好支持省本级参保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根据省本级实际情况,现就省本级参保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同时符合如下条件,均可申请稳岗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二)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上年长沙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单位裁员比例=[单位年末参保人数(剔除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减员人数)-单位年初参保人数]/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减员包括以下情形: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3、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4、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5、退休、死亡、升学、入伍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人事、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补贴标准

  (一)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二)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三、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申请稳岗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省本级参保单位稳岗补贴审批表;

  (二)        参保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承诺书;

  (三)参保单位非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5月份,申报地点为省本级失业保险前台。2015年申报时间为9-10月份。

  (二)审核 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裁员比例情况进行审核,填写省本级参保单位稳岗补贴审批表和省本级参保单位稳岗补贴汇总表。

  (三)公示 省本级失业保险机构在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失业保险子站对拟发放稳岗补贴的参保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再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四)审批 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年度稳岗补贴情况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两厅核准后联合下发拨款通知。

  (五)拨付 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拨款通知向财政部门请款后,从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将稳岗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参保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户。

  五、其他事项

  (一)属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须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二)省本级参保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

  (三)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各参保单位要加强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管理,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下一年度稳岗补贴享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本级参保单位稳岗补贴审批表

  2.省本级参保单位稳岗补贴汇总表

  3.参保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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