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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社险函〔2010〕126号 湖南人社厅关于延长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期限的通告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湘社险函〔2010〕126号
  • 发文单位: 湖南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10-12-3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
  • 生效日期: 2011-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参保单位与职工权益,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参保职工,建立正常的经办工作秩序,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决定将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期限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生的断档补缴,继续以2010年度缴费工资(2270元)为标准基数办理。

二、对于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城镇居民补建养老保险关系和向2009年度及以前年度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2011年度暂定缴费工资(2500元)为标准基数办理。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一律按2011年度缴费工资为标准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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