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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广东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11-06-2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11-06-23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门诊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扩大城镇居民医保受益面,推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可持续发展。《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明确提出,今年要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门诊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二、基本保障,社会共济

   普通门诊统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市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各市要充分利用城镇居民医保新增财政补助资金,合理确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坚持基本保障,立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方便参保人就医,降低医疗成本。要规范普通门诊统筹开展方式,通过基金统筹共济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不能简单地把门诊医疗费用直接包干返还参保人。

   结合普通门诊统筹的开展,各市要加强与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快落实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有力监督,防止基金支付风险。

   三、加快推进,全面开展

   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地市,要尽快调整政策,抓紧制定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已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调整政策和管理办法。今年年底前所有地市要全部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各市门诊统筹实施方案或政策调整情况要在今年8月31日前上报我厅备案。

   各市应同时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的拓展,利用个人账户资金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

   各市在门诊统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联 系 人:汪欢        联系电话:020-83182441

传    真:020-83262992  邮箱:gdylbxc@163.com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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