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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社厅关于2006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

#B类【省级】政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6-11-0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6-11-09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 [2006] 96号)规定,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应以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鉴于《广东省统计年鉴(2006)》现已正式出版,公布的2005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7.91%)与原统计快报公布数(5.7%)有所差异;并考虑到我省今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在《统计年鉴》出版后实施等实际情况,现决定将200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统一按《统计年鉴》公布的2005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7.9l%)的100%幅度(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110%幅度)执行。

        请按上述调整幅度立即修订你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本通知下发前,调整方案尚未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的,应尽快送审;已经两厅审核的,应尽快修订调整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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