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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社厅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系统开发软件需求编制要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基本养老金#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6-11-0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6-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号),省政府9月1日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 [2006]  96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重大改革。为了便于各地计算机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深入了解本次改革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调整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特统一规范全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系统开发软件需求的编制要点。  

    一、原办法中的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组成:基本养老金 =  基础养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

    适用对象: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2011年7月1日后,系统不再保留此计发办法。  

    目的:做新老办法对比计算使用。  

    (一)基础养老金的计算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2004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20%;

    截止2006年6月尚未统一全市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按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

    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式中,

   1.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的历年滚存利息。

   2.2006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2006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个人欠费不计算到截至到2006年6月30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

    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M×(1+a01)×(1+a02)×…×(1+a05)+调节金

    式中,

   1.a01、a02……a05依次为2001社会保险年度至2005社会保险年度所在地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

   2.M=本人指数化月平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 - 提前退休年限×1%]。

    上式中,

    (1)计发比例: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取1.0%,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上的取1.2%。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其中公式中“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凡2006年6月底尚未统一为全市标准的,按各地2006年6月实际执行的标准取值。

    (3)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原办法平均缴费指数=


X1C0



X99C98



X00C99


临界指数×视同缴费月数+        +          + …... +


视同缴费月数+从当地开始执行粤府 [1993]  83号文时

至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月数

    注:①X1……X00为当地开始执行粤府 [1993]  83号文时至2000社会保险年度参保人的月缴费工资;  

    ②C0……C99辨为当地开始执行粤府 [1993]  83号文的上年度至1999年度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③临界指数原则为“1”,经报省厅审核批准后,可以使用原临界指数计算方法。  

  ④指数按月计算。  

   3.调节金      

  调节金=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二、新办法的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  

  组成: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的计算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 年限)×1%

    式中,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1997年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998年后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

   1.关于a的取值。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等于或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a=l。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4.视同缴费指数计算。

     (1)一般人群

    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①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取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指标按粤府 [2006]  96号文附件3中《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②参保人所具有的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指数,直接按照本公式计算。

③对于1994年1月后才开始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其参保人在推迟贯彻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的视同缴费指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推迟贯彻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的各月视同缴费指数= 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从1994年1月至当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时对应各年度的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④1994年1月后由省外转入的按规定享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指数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视同缴费指数=转出时所在地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年度我省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  

    式中转出时所在地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时点,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截止时点的所在年度。  

    ⑤凡对固定工退休费统筹和临时工、合同工养老保险试点已经认可为实际缴费年限的,也按照本办法计算视同缴费指数。

   (2)特殊群体  

   视同缴费指数=本人离开原单位时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离开原单位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①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干部的“基本工资”取本人退伍、复员时全国上年度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基本工资。

  ②退伍义务兵服役期间,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相应年度全国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则按照本公式计算相应年度的视同缴费指数,否则,则按照其个人缴费基数计算指数,但二者不能叠加计算。

   ③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5.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  

   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

    补缴年限的月缴费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不含滞纳金和利息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

    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注:计发月数按照粤府 [2006]  96号文的附件1取值,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如55岁零一个月,按照56岁取计发月数),下同。

    (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

   式中,

   1.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按照本条第(四)款办法计算。

   2.计发月数的取值。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目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  

(四)视同缴费账户计算  

   1.一般人群。  

    计算公式:  

    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本人截至2006年6月30 日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a06)×....×(1+an)  

    式中,  

    (1)a06,……,an为从2006年起至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账户增长率(在省里未公布增长率前暂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取值)。增长额计算方法同个人账户记账方法。  

    (2)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额按粤府[2006]96号文的附件3计算。  

    本人截至2006年6月30 日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额=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

    注:①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额=每满一年记账金额×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按上述计算方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1993年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②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  

   截至2006年6月30 日时补齐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 —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 ×(1+4%)8

    ③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 [1993]  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补齐账户总额计算。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补齐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994年1月至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月数+(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月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 - 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月本人实际缴费总额)] ×(1+4%)8

    注:②和③不得重复计算。

   2.特殊群体

    (1)安置到我省的转业干部(不含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含原志愿兵、专业军士);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原机关工作时间不算连续工龄的不在此列);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等,原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以及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此列)调入企业或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本人视同缴费账户建账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首次建账时(进人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视同缴费账户建账额=本人离开原单位(军队)时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8%×视同缴费月数

    (2)安置到我省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本人视同缴费建账计算方法

首次建账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建账额=A  -  B

    注:①A=本人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服役年限(月数)×8%  

    ②B=退伍义务兵入伍后原单位仍保留工资待遇并继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所缴费总额。  

    ③当A≤B时,本人首次领取待遇时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额=0;  

    ④当参保人身份为复员干部时,B=0。  

    ⑤退伍义务兵服役期间,同时具有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相应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基数中最高的取值,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不叠加计算。

    (3)2006年6月30日前进入企业的特殊群体,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的计算。  

    ①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a06)×…×(1+an

    注:a06,……,an为从2006年起至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账户增长率(在省里未公布增长率前暂按国的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取值)。增长额的计算方法同个人账户记账方法。  

    ②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额=1993年底前记账额×(1+10%)11+1994年1月~1998年6月底记账额×(1+4%)11+1998年7月~2006年6月记账额×[(1+a99)…(1+a06)]。

n表示本人转入企业时间至2006年6月该区间的年限。

 a99a06表示1999年~2006年各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4)2006年7月1日后开始进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人群,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

    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首次建账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a1)×…×(1+an

    注:a1……an为从进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起至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账户增长率(在省里未公布增长率前暂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取值)。增长额的计算方法同个人账户记账方法。

    (五)地方养老金

   1.发放条件

    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为2006年6月30日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

   2.地方养老金月标准

   计算公式: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3.地方养老金转移

    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养老金按月标准乘以120后实账转移。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支付完后,即停止发放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月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计算公式: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人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

三、过渡期对比计算的处理

    (一)新办法计算低于原办法的。  

    在2006年7月1 日至2011年6月30 日止的五年内,对采用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发待遇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其新老待遇的差额以补差形式发放。  

    计算公式:  

    补差=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一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应发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

    (二)新办法计算高于原办法的。  

    在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的五年内,对按照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原办法计发待遇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差额部分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计算公式:  

   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 - 原办法基本养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 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 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 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实行两种办法对比,全部用新办法计发待遇,原办法不再保留。

    (三)个人账户余额按照新办法计算。

    过渡期内,参保人个人账户按照新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标准进行划扣计算。

    四、一次性待遇及死亡待遇

    (一)一次性待遇。

   1.发放条件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2.待遇标准

    ①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②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一次性待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月数÷12)。

    (二)死亡待遇计发基数的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为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它计发标准仍为现行标准。

    五、延续缴费

    (一)条件。

   1.本省户籍参保人;

    2.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条件但达不到缴费年限条件。

    (二)缴费方式。

   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  

    (三)缴费地点。

   1.原则上为本人户籍所在地,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人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

   2.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四)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不支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其他规定  

   (一)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设置。  

   1.年龄条件  

   男性参保人:60岁;  

   女性参保人:干部为55岁,工人为50岁。  

   特殊工种、因病、转业干部提前退休的年龄条件应符合相应的审批手续,在系统中应设置相应的识别标志。  

 2.缴费年限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关于计算过程中小数点保留问题。

    基本养老金计算过程中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计算的最终结果保留2位小数。

    (三)信息系统调整中所涉及的信息标准等以劳动保障部规定为准,有关业务表格和业务流程等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规定。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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