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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广东人社厅关于肝脏移植医疗费用可否纳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函

#医疗保险基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6-07-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6-07-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韶关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肝脏移植可否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请示》(韶劳社 [2006] 7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 22号)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 [2000] 304号)的有关规定,肝脏移植的医疗费用暂不能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OO六年七月二十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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