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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规〔2018〕12号 广西人社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2号)

#一次性退休补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桂人社规〔2018〕12号
  • 发文单位: 广西人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6-0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4-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桂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工作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退休时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其他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适时逐步转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二、计发办法和标准

一次性退休补贴=工作人员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240

在确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时,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荣誉的,按其中提高基本退休费最高计发比例计算;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荣誉的,所提高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计提高的计发比例与按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三、审核程序

一次性退休补贴由对退休人员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或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四、资金渠道及发放

一次性退休补贴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五、其他事项

(一)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实际执行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原已领取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应予扣除,由单位与退休人员清退结算。

已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加发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项目,不得再按原有退休制度规定提高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

(二)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6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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