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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规〔2020〕13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生育,支付标准##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3

  • 发文字号: 沪人社规〔2020〕13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20-06-18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0-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9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16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240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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