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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规〔2018〕7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沪人社规〔2018〕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8-03-16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8-04-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770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16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133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8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至2020年3月31日。《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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