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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规〔2017〕1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待遇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待遇标准#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沪人社规〔2017〕19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4-2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7-04-2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且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生活补助费已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列支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7年4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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