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沪医保中心〔2016〕61号 上海人社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医疗保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沪医保中心〔2016〕6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6-07-1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6-07-1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6〕3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程序,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约定、调整以及相关医保协议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和经办工作。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其他相关经办工作。

   第四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五)从业药师和药师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药师和药师胸牌复印件;

   (七)药店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药店经营场所平面图(含拟开设医保专门服务区);

   (九)药店所处位置的地理分布图;

   (十)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

   (十一)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区县医保中心应在指定窗口安排人员负责受理。

   第六条  区县医保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医保中心应一次性告知申请零售药店须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零售药店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医保中心应做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零售药店,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完成后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

   第七条  市医保中心定期对区县医保中心上报材料组织开展评估审定工作。

  第八条  对于评估审定拟纳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由市医保中心进行定点服务协议的协商谈判。经协商一致拟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由区县医保中心通知做好签约相关准备工作。

   零售药店完成签约准备后,告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实地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医保中心。对于通过验收的零售药店,市医保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完成定点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并颁发统一监制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铜牌。

  第九条  定点服务协议应包括医保管理的相关要求、配购药服务管理的要求和自身职责、医保结算的对象及要求、医保结算范围、医保收费管理的要求及相关约定、医保费用结算的日对帐及审核管理要求、医保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医保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定点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于市医保中心和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权利和义务、配购药服务、药品范围和价格等可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一条  对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保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范围、银行帐户等经有关部门同意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提交《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内容变更申请表》(附件3)。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提交《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内容变更申请表》。区县医保中心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市医保中心应对定点零售药店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并开展日常考核。协议期满时,对于考核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与其续签定点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收回“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铜牌。


   
第十四条  在定点服务协议期间内,任何一方经核实违反协议中约定的有关解除协议条款,对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做出中止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决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保中心应根据处理决定,与其中止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对解除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保中心应停止与其结算医保费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No:


药店名称
药店地址(写明交叉路口)
邮政编码成立年月
所在区、县街道、乡、镇
药店负责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标识
营业执照证照编号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
GSP证书编号是否独立法人是( )否( )
经营范围
经营模式连锁直营( ) 连锁加盟( ) 非连锁 ( )是否经营中药饮片是( )否( )
建筑面积M2营业面积M2拟设置医保专门服务区域面积M2
用房性质自有( )租赁( )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
目前是否24小时服务是( )否( )是否能够24小时药师值班是( )否( )
是否建立药品进销存信息系统是( )否( )是否建立首席药师负责制是( )否( )
近二年内有无行政处罚记录有( )无( )近二年内有无发生过药品质量事件有( )无( )
本店人员合计 人执业药师 人 (其中执业中药师 人 ) 药师 人 (其中中药师 人 ) 其他药技人员 人
经营药品品种情况品种类别处方药品种数非处方药品种数品种数合计
医保
非医保
上级公司名称
上级公司地址
上级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药店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印章

   注:1.“经营药品品种情况”中“医保”是指《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范围的药品品种。“非医保”是指除《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品种。
   2.“药师”人数包括从业药师;“其他药技人员”包括:药品经营师、中药调剂员、药品营销员和药学中专以上毕业人员。

附件2

承 诺 书

   本零售药店承诺所提交的签约申请相关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申请单位法人______________  (签章)       年      月      日

   申 请 单 位 ______________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内容变更申请表


医保结算编码
零售药店名称
申请变更事项□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银行帐号□经营范围□地址迁移□其他:
申请单位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备注:1.申请操作时可同时选择多项变更内容。 2.将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内容变更申请表》及有关书面材料送至申请单位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