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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6〕36号 上海人社局 市政府延长《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 生育保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6〕36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6-06-08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6-06-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6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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