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沪人社医监〔2016〕150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医保支付#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沪人社医监〔2016〕150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6-04-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6-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根据《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3〕38号)、《关于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1号)和《关于调整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6〕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医疗照护员)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每次65元的收费标准支付;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执业护士)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每次80元的收费标准支付。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以上两项医保支付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的实施范围和实施对象,按照《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3〕38号)、《关于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