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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综发〔2016〕18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201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沪人社综发〔2016〕18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 发文日期: 2016-03-30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6-03-3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区县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

现就201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线

经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工资水平等情况,201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平均线为9%,下线为4%,上线为14%。

二、指导意见

(一)企业应当建立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其中,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应按平均线以下水平增长工资。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以低于下线。

(三)应当努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企业高管的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推动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6年3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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