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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6〕21号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6〕2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6-03-3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6-03-3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6月下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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