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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福发〔2016〕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 工伤保险费率##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沪人社福发〔2016〕3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6-01-2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6-01-2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为做好两部文件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三、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缴费。

   四、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并从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1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调整结算。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1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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