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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就发〔2015〕11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支付标准,失业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沪人社就发〔2015〕1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5-03-30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5-04-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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