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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失业保险##B类【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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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30日
上海-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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