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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养发〔2014〕52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2015年调整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企业退养等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

#待遇标准##B类【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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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沪人社养发〔2014〕52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4-12-3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5-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企业退养等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人员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且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生活补助费已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列支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企业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三、凡由本市补差发放养老金的落政人员,补差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20元。

   四、按本通知第一、三条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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