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建金管〔2006〕95号 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建金管〔2006〕95号
  • 发文单位: 建设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外交部
  • 发文日期: 2006-06-0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0-03-2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事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局、人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将驻外使领馆、港澳机构干部、工勤人员(包括借调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因公外派人员")及因公外派人员配偶随任驻外期间有关住房公积金问题通知如下:

《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公外派人员属于在职职工,应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待其国(境)外任期结束回国工作后,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因公外派时的国内工资标准计算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由回国后的工作单位和本人一并补缴。单位为因公外派人员缴存的在国(境)外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条例》规定列支。

因公外派人员配偶随任驻外前是在职职工的,待结束驻外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住房公积金应参照因公外派人员规定执行。

国际职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国际职员参加国内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0〕66号)执行。

建设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外交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公积金缴存

部分省市公积金缴存新政政策合集

为了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市民、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近期多省市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包括可直接用住房公积金代付房租、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等,本专题重点整理有公积金缴存政策及2023年以来实行的公积金新政政策

河南省社保公积金

河南省社保公积金常用政策合集

本专题汇集了国家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截至2023年12月已公布发布的社保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含五险一金等内容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