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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通〔2016〕70号 东莞市管公积金关于推出单位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的公告

#C类通知类政策##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2016〕70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6-11-1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16-11-1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近期,我中心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等几家银行建立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下称“商贷”)信息互通接口,在“商贷”信息互通银行办理了“商贷”(含我市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缴存职工,授权我中心成功获取贷款数据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办理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时,无需再提供借款合同及近期还款流水,且可办理逐月划扣还贷业务。具体如下:

一、    “商贷信息互通”类提取业务所需资料

“商贷”信息互通银行的“商贷”借款人首次办理还贷提取或逐月划扣业务时,需提供相关资料授权我中心获取“商贷”数据,现场数据获取成功后,才可按照“商贷”信息互通类办理还贷提取或逐月划扣业务。若因银行数据缺失、错漏导致信息互通失败的,无法按“商贷”信息互通类办理相关业务,借款人应到原贷款银行申请完善或修正数据。所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2.借款人签署的《加入贷款信息互通授权书》(首次提取需提供,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已绑定公积金转账账户或转入本人社保卡账户的无需提供)。

   “商贷”信息互通类借款人再次办理还贷提取业务时,只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办理了逐月划扣业务的,我中心将在每月第三周周日将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10元)划扣到其已登记的银行账户。

二、“商贷信息互通”类提取业务办理地点

    1.贷款银行是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详见公积金中心网站)的,申请人可到我中心各办事处或该行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网点办理授权获取信息、还贷提取或逐月划扣业务。

2.贷款银行不是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的,申请人需到我中心各办事处办理相关业务。

三、建设银行“商贷”还贷提取业务须作暂时性调整

因数据交换模式变更,原“商贷”信息互通银行建设银行的“商贷”还贷提取及逐月划扣业务即日起须暂时调整,其中:

1.首次办理建行“商贷”还贷提取的需按照非“商贷”信息互通类办理。

2.建行“商贷”提取暂停新增逐月划扣服务,存量逐月划扣服务协议仍继续执行。

3.恢复日期另行通知。

四、“商贷”信息互通银行范围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我中心将继续推进“商贷”信息互通工作,今后合作银行将进一步增加,详见公积金中心网站。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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