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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3〕59号 上海人社局 关于2014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医疗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3〕59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3-10-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4-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

(二)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二、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待遇

(一)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

(二)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待遇不变。

(三)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时,可以先在区县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市级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三、2014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期

2014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2013年10月至12月。

本通知规定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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