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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2〕34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支付限额## 医疗保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2〕3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2-03-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2-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6735元提高到2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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