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70号)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组织本市有关专家对第二批试行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申报医疗机构进行评议,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功能、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等要求,并征求市卫生、劳动保障、物价和财政部门的意见,确定了第二批试行医保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布,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试行医保约定服务的诊疗项目
㈠ 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㈡ 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治疗;
㈢ 人工关节置换治疗。
二、约定服务医疗机构
列入第二批试行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分为“准予约定服务”(以下简称“准予约定”)和“暂予约定服务”(以下简称“暂予约定”)两种,其中列入“暂予约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专家评议基本条件符合要求,但需要进行整改的医疗机构(附件1)。
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和医疗技术水平,对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治疗,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分为:人工关节(包括膝、全髋、股骨头)置换治疗、创伤病例髋关节(包括全髋、股骨头)置换治疗和创伤病例髋关节(仅限股骨头)置换治疗三种(附件1)。
三、约定服务期限
列入“准予约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为二年。
列入“暂予约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暂为一年。
四、费用支付
列入“准予约定”、“暂予约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未列入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范围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属于第二批试行医保约定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约定服务管理
㈠市医保局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质量、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等进行评估,专家评估意见将作为医疗机构续展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条件之一。
㈡ 列入医保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在上传约定服务项目中的相关明细内容时,应当按照市医保局新增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代码上传(附件2)。
㈢ 提供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协议,包括约定服务期限、诊疗项目范围和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㈣ 提供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或经专家评估,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要求且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市医保局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有关规定可以中止其约定服务资格。
六、本通知自二○○六年七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件:1.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2.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代码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1
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准予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治疗
㈠ 准予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
㈡ 暂予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
三、人工关节置换治疗
㈠ 准予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
㈡ 暂予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