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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5〕167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等2所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医疗服务项目#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5〕16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5-12-0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5-12-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长宁区民办新视界眼科医院: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和《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
沪医保〔2005〕50号),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20日起,在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和长宁区民办新视界眼科医院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具体是:医保购买的服务项目为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医保支付标准上限为3200元/例;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医保支付标准上限为1500元/例;医保支付标准不含人工晶体和药品费用,如低于上述标准,按实际支付。收费标准参照一级医疗机构。
   希望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做到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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