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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5〕29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药品,基本医疗保险#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5〕29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5-03-0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5-03-0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办、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沪医保〔2002〕18号)及《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是指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且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的非处方药。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非处方药,本市参保人员可以不用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直接到本市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定点药店”)购买,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支付。
     三、各定点药店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定点药店有关管理规定,分柜摆放基本医疗保险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自购服务。
     四、市医疗保险局不再校对和公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市医疗保险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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