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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4〕34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本市2004年医保年度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4〕3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4-03-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4-03-2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对《关于2004医保年度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与“三项标准”调整工作的请示》的批复精神,考虑到小城镇医疗保险工作尚处在推进过程之中,经研究,2004年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仍按2002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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