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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3〕111号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的补充通知

#B类【省级】政策##药品,基本医疗保险#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3〕11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 发文日期: 2003-07-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3-07-2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扩展医保范围的政策实施以来,对切实减轻恶性肿瘤患者医疗费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恶性肿瘤患者的欢迎。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各定点医疗机构对部分患者因病情需要延长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的管理操作不统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医保管理,保障基本医疗,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医疗期限

    恶性肿瘤患者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经定点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确因疾病治疗需要继续进行恶性肿瘤相关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的(包括中医),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开具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申请单,经所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延长享受六个月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
   
二、其它事项

   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定点医疗制度、门诊大病医疗的项目范围和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有效期仍按沪医保(2001)4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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