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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2〕84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重申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药品,基本医疗保险#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2〕8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2-06-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2-06-2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促进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分别实施了 “2002年医疗费用总量控制”、“2002年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政策。

   “2002年医疗费用总量控制”、“2002年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政策实施以来,绝大多数医疗机构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克服种种困难,努力为参保职工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有极少数医疗机构领导和医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医疗费用总量控制”、“医保费用总额控制”的重大社会意义,在具体做法上存在推诿病人、分解门诊诊疗人次、不按疾病诊疗需要处方用药等现象,参保人员来信和来访时有发生。这种做法损害了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利于“医疗费用总量控制”、“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也不利于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为此,市医疗保险局、市卫生局重申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医保〔2001〕92号)。各医疗机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努力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基本医疗服务。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
 一、职工处方用药范围

㈠ 药品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增删的规定执行。

㈡ 处方用药的名称、规格、剂型,以及限制使用范围和适应症,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增删的规定执行。

㈢ 不得开处与病情诊断或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㈣ 严格执行《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医保〔2001〕93号)。

二、职工门诊急诊处方用药规定

㈠ 处方用药品种

⒈ 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

⒉ 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

⒊ 恶性肿瘤患者,一次门诊限1至6个品种。

⒋ 一次门诊不同临床科室不得开具相同药品。

㈡ 处方数量

在一个科室门诊就医时,只能开具1张处方;因病情需要联合使用西药、中药或者使用外用药的,可以开具两张处方,但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恶性肿瘤患者限6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㈢ 处方用药量

⒈ 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

⒉ 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量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量限1至7天用量。

⒊ 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量限2周内用量。

⒋ 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⒌ 就医职工上次门诊处方尚有3天以上用药余量,或慢性病上次门诊处方尚有1周以上用药余量的,本次门诊不得重复开具相同品种的药品。

㈣ 处方有效期

急诊处方当日内有效,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三、职工住院用药规定

㈠ 住院用药不得使用与住院诊断的疾病治疗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住院期间,因治疗必需而医疗机构缺药且无替代药品的,应由医疗机构药剂部门负责采购,不得开外配处方(医疗机构无中药房而指定的“特约中药房”除外)。
 
 ㈡ 出院配药范围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且应与出院诊断的用药范围相符合。

㈢ 出院配药限量一般为2周用量,肿瘤化疗病人出院配药限量为2周至1个月用量。

㈣ 出院配药一般病人限于5个品种内,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人不得超过6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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