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沪医保〔2001〕37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经批准暂缓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退休,医保,#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1〕3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1-03-1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1-03-1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费医疗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经与有关委、办、局共同研究,对符合国务院
国发〔1983〕141号文精神,经批准暂缓退休人员在实施《办法》后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待遇  

   经批准暂缓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同年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纳医疗保险费
   上述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与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一致。
 
 三、本通知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办法》之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