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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0〕1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 社会保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0〕11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00-11-1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0-1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发展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原来的25.5%调整为22.5%。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本市城镇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确定为2%。

三、本市城镇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0%,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2%。

四、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调整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OOO年十一月十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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