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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通〔2015〕41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2015〕41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5-11-1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16-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3〕103号)文件精神,以及市统计局公布2014年度东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600元”的标准,同时结合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我市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及下限、月缴存额上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由17863元调整为19833元。
   二、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7145元调整为7934元。
   三、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10元。在执行时间段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从调整之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则相应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达我市当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职工当前最低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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