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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通〔2016〕46号 东莞市管公积金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缴存基数#

阅读量:29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2016〕46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6-07-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16-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粤建金〔2016〕126号)和《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精神,2016年7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由20%下降至12%;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299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7934元调整为5519元,请各缴存单位按以下方式办理,若未能按时办理,我中心将由8月份开始强制执行。
   一、缴存比例上限由20%下降到12%
   (一)2016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5%-12%。
   (二)新开户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缴存比例。
   (三)存量缴存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统一调整为12%,
   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到我中心各办事处办理: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excel格式原件,无需加密);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2995元
   (一)2016年7月1日起,职工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995元,当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调整为5519元。
   (二)此次基数调整占用当年单位调整基数次数,但单位在2016年7月1日前已作调整需再次调整基数的,可直接到归集银行网点再次办理。
   (三)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归集银行网点进行办理: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03号)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公积金中心网站业务指南)向我中心提出申请,我中心均予以受理。
   若此前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16〕46号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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