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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通〔2018〕40号 东莞市管公积金转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标准##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2018〕40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8-07-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3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8﹞111号)转发给你们,一并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20元;

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20元。

以上事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8﹞111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3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18〕40号转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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