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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94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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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94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4-09-1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4-10-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借款职工办理担保费补贴业务,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8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0〕6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0月8日起执行。

                       

  2014年9月16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

第一条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工作的管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借款职工担保费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支付。

第三条 职工或配偶为被拆迁人、经房管部门批准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或职工经房管部门批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

第四条 借款职工办理担保费补贴业务,应携带下列资料,到任一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

(一)身份资料

1. 借款职工身份证件;

2. 借款职工配偶被批准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

3. 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证明资料

1.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各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2.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提供各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3. 担保费发票。

第五条 分中心或管理部对借款职工身份、补贴资格、交纳担保费及还款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为借款职工开具《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附件1)。借款职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分中心或管理部依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将担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借款职工账户,开具《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支款凭证》(附件2),作为借款职工领取担保费补贴的凭证。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0〕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担保费补贴申请书

2. 担保费补贴支款凭证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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