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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59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公积金缴存#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59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7-05-1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5-1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方便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进一步完善服务,现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进行修订,增加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并缩短贷款期限业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18日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方便职工还款,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账户余额,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贷”)。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以下简称“组合按揭余额还贷”)。

   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余额还贷业务的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分中心)”)负责职工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贷业务的办理,组合按揭余额还贷的审核。建设银行负责职工组合按揭余额还贷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公积金余额还贷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申请

   符合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在非还款日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部办理,分中心贷款职工需到分中心办理。

   1.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2.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配偶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场办理: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3)夫妻关系证明。

   (二)管理部(分中心)办理提取和还款手续

   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无误后,查询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与借款人确定提前还款方式(提前部分还款、提前部分还款并缩短贷款期限、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还款金额和提取金额,打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附件1)一式两份,由借款人(配偶)签字确认。

   管理部(分中心)为借款人办理提取及还款手续,办理完毕为借款人打印还款凭证,提前部分还款的为借款人打印还款计划,结清贷款的为借款人打印结清证明。

   第五条 组合按揭余额还贷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申请

   符合组合按揭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建设银行办理余额还贷申请。分中心职工需到分中心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余额还贷业务。

   1.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3)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借据。

   2.配偶资料

   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配偶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3)夫妻关系证明。

   (二)建设银行受理

   建设银行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无误后,查询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剩余贷款本息,确定最高可提取额度,并根据借款人拟余额还贷金额,打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附件2)一式三份,借款人(配偶)签字确认,建设银行盖章。

   (三)管理部(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借款人(配偶)持以上申请资料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到管理部(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管理部(分中心)当时审核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为借款人办理提取手续。

   (四)建设银行还款

   建设银行使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向贷款账户偿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偿还的本金利息合计应等于拟余额还贷金额。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5〕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附件: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

附件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贷款银行名称: 余额还贷申请书编号:


基本信息项目姓名身份证号个人代码
借款人
配偶
住房资金信息项目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合计
借款人
配偶
贷款信息贷款账号
贷款金额
贷款余额
余额还贷还款类型□提前部分还款□提前部分还款并缩短期限 本次缩短 期□提前一次性还清
提前还款本金
提前还款利息
当期应还款额(对月还款未偿还当期有此项)
还款合计
提取金额合计

注意事项:

一、本申请书只作为受理借款人余额还贷业务的证明,不作为贷款还款凭证。本次还款为偿还公积金部分贷款,非组合贷款按揭部分贷款。

二、本次余额冲贷的还款本息不得作为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委托提取及柜台提取的凭证。

三、本申请书当日有效,过期作废。

四、本申请书一式二份,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各留存一份。

五、借款人办理余额还贷提前部分还款后,应在下一还款日前一日在还款代扣账户存足下一期应还贷款本息,避免逾期。办理缩期后,贷款利率仍按借款合同期限对应的利率档次执行。

六、对组合贷款中因提前一次性还清或提前还款缩期导致公积金部分早于商业按揭部分结清的,特别提示以下事项:(1)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商业按揭部分的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也将自动终止;(2)该笔组合贷款的公积金部分和商业按揭部分均只能提取结清公积金贷款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七、以下由申请人抄写

(本人已仔细阅读以上内容,并已悉知其含义,同意办理本次业务。)


借款人签字: 配偶签字: 管理部签章:

附件2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贷款银行支行机构代码:

贷款银行支行名称: 余额还贷申请书编号:


基本信息项目姓名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卡号
借款人
配偶
住房资金信息项目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合计
借款人
配偶
贷款信息项目公积金贷款按揭贷款
贷款账号
贷款金额
贷款余额
余额还贷项目还款月份公积金贷款按揭贷款合计
当月应还款金额
提前还款金额可还款---
拟还款---
借款人签字:配偶签字:银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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