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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77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天津#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77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6-0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8-06-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做好服务企业家工作,自2018年6月8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等归集业务进行调整,取消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方便缴存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4〕79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17〕2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及相关政策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登记、缴存以及年度缴存额调整的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各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可通过管理部营业厅柜台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系统”)办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业务包括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及账户注销登记。

   第六条 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持以下资料到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属区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完成登记手续。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第七条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变更登记事项。

   1.《单位信息表》。

   2.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执照信息变更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3.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或变更经办人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经办人身份证。

   单位经办人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相关证明办理单位经办人变更手续。

   第八条 单位账户注销登记。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吊销等原因终止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注销登记。单位主体已终止无法办理的,原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可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注销单位账户。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单位终止证明文件

   1.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工商注销登记等证明文件;

   3.单位被营业吊销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4.单位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提供上级单位批准终止文件。

   (三)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分别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清算组织证明。

   第九条 职工缴存登记。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在为职工首月汇缴同时办理职工缴存登记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见本规定第十四、十五条。

   第十条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变更登记事项。2014年10月8日前职工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信息变更登记应到集中封存账户所在管理部办理。

   (一)职工本人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3)一式三份;

   2.职工身份证;

   3.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二)单位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职工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第十一条 职工账户注销登记。职工按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的,管理部同时为职工办理账户注销登记。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包括按月汇缴和个人补缴两种方式。

   按月汇缴是指单位逐月为全部缴存职工按照既定月缴存额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补缴是指单位为部分职工补缴历史少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业务可与按月汇缴同时办理,也可单独办理。

   第十三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以下资金支付方式:

   1. 约定账户划转。单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协议书》(附件4,以下简称《划转协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经管理部或网上系统审核通过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协议内容自动划扣资金。单位签订《划转协议》的,应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划转协议》和《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授权书》(附件5)一式三份到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办理,申请通过后,单位凭上述资料至管理部签订《划转协议》。若单位终止《划转协议》,应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终止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协议书》(附件6)一式三份到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办理,申请通过后,单位凭上述资料至管理部办理终止。

   2. 支票现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应在管理部或网上系统审核缴存业务完成后,持支票或现金到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柜台办理资金缴纳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应以按月汇缴形式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分别办理以下手续:

   1. 录用或调入无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的,应为职工办理新开户缴存登记手续同时为其汇缴首月住房公积金。

   2. 录用或调入有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的,应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将其账户转移至本单位同时为其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办理启封转移手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已在原单位封存或原单位已注销或原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四个月及以上。

   3.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单位暂停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为职工办理保留劳动关系原因的封存手续。封存手续可与按月汇缴同时办理也可在按月汇缴前单独办理。

   4. 为本单位封存职工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并同时汇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单位办理按月汇缴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附件7,以下简称《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 单位为职工新开户、封存、启封或个人补缴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附件8,以下简称《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单位为职工单独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 《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 《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第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 《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 《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第十八条 单位开办网上业务,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以下简称《网上业务协议》)。

单位可通过两类认证方式办理网上业务。使用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到建设银行签订《网上业务协议》;使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数字证书的,到管理部签订《网上业务协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办理程序按当年度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不涉及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4〕79号)于本规定施行之日废止。

附件:

1.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登记表.do

2.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doc  

3.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doc

4. 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协议书.doc

5.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授权书.doc

6.终止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协议书.doc

7.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doc

8.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xls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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