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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101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101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6-2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和市审批办《关于做好“政务一网通”改革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津审〔2018〕9号)的要求,按照“五减”改革要求,对照“五个凡是”标准,结合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100号)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优化贷款申请情况声明、贷款申请表格式,减少借款人填写内容;采用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无须提供户籍证明。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100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5号)、《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5号)、《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贷款办理

第一节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  个人资料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

   6.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附件1,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资料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借款人与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

   (三)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第四条  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二份,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第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

   2.首付款凭证。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

   2. 首付款凭证。

   (三)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四份。

   2. 首付款凭证。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四)购买私产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四份。

   2.《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收款凭证》。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三份。

   (五)购买公有现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四份。

   2.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

   (六)建造、翻建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的凭证。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七)大修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3.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的凭证。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第六条  贷款额度资料

   借款人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借款人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担保资料

   (一)办理保证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

   借款人有配偶的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建修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抵押住房评估报告三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二)办理抵押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建修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抵押住房评估报告二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三)办理质押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财产质押。

   第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房屋套数的审核标准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未使用过贷款购房(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下同),且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包括购房一次性提取和还贷提取,下同)。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使用过1次贷款购房,或办理过1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就同一套房屋既贷款又提取或多次提取的只计算1次。

   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贷款的次数和购房提取的次数仍计算为职工购房套数。

第二节  贷款程序

   第十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程序

   (一)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应当时受理,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

   (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附件3,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采取保证担保的,借款人还应办理委托担保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签订相关文件。

   (三)中心审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资金划拨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五)贷款发放

   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或资金监管中心账户。

   (六)办理担保手续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贷款银行将贷款资料报送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及反担保手续。

   (七)中心复核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对抵押登记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或购买公有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程序

   (一)受理申请

   同第十条第(一)项。

   (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采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还应办理委托承办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签订相关文件。

   (三)中心审核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

   (四)办理担保手续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五)中心审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抵押登记信息或质押信息进行复核,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六)资金划拨

   同第十条第(四)项。

  (七)贷款发放

   同第十条第(五)项。

   第十二条  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

   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且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

   第十三条  终止借款处理

   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附件4)上签章确认,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如借款人已办理完担保手续,应同时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强制终止借款处理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取得抵押权证前,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担保公司累计代偿三期的,担保公司应一次性代偿全部剩余本息,强制终止该笔贷款。

第三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还款日

   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末最后一天。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途径

   借款人应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代扣方式进行还款。

   第十七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十九条  罚息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对当期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挪用贷款罚息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挤占、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清户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办理清户手续。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清户资料办理担保或保险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docx

2.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docx
3. 借款合同.rar
4. 终止借款登记表.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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