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8-05-0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08-06-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要求,推广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间组织、驻粤机构和其它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申领、变更、年检、换证或注销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以上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机构代码证书(副本)、IC卡或数字证书。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