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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通〔2015〕3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2015〕3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5-01-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15-01-2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9 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从2015年1月26日起,调高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6万元调高至4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6万元调高至70万元。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

其中,夫妻双方正常缴满6个月的,分别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在不超过48万元范围内的个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家庭最终可贷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配偶可贷额度,且不超过70万;配偶正常缴存但未缴满6个月的或缴存状态不正常的,其可贷额度不予计算,且家庭最终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48万。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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