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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委办〔2016〕2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委办〔2016〕2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6-11-1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16-11-1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积金委办〔2016〕2号)的精神,自2016年11月18日起,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20%调整为30%。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旧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20%)的情况通过以下方式界定:

(一)购买一手房,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在2016年11月18日(下同)之前;非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在此之前。

(二)购买二手房,未过户的,居间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已过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

(三)商转公贷款,向我中心递交申请资料的日期在此之前。

二、符合旧政策要求的职工请在2017年1月6日前递交贷款申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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