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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公积金中心〔2020〕24号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缴存人在肇庆市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提取##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2

  • 发文字号: 穗公积金中心〔2020〕24号
  • 发文单位: 广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20-04-1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生效日期: 2020-04-1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推动广州肇庆两市加强合作,促进我市缴存人在肇庆居住生活便利化,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通知如下: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肇庆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额度、程序等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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