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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 公积金缴存## 乌鲁木齐##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10-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生效日期: 2020-10-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乌公管〔2020〕3号)的规定,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归还住房贷款、死亡(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通知如下:

一、归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和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贷款发放必须满一年后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月扣划还款业务不受影响,但需要保留6个月的缴存额),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间隔一年。

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和封存时间均需满半年方可办理提取。

三、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及时对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账户进行封存,并督促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手续。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0号)规定: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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