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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金〔2021〕25号 苏州市管公积金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苏房金〔2021〕25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21-03-2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21-03-26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受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部署要求,落实我市打造“创业者乐园、创新者天堂”战略目标,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实现“职住平衡”。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调整如下:

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含公租房)提取最高限额由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职工及配偶租赁同一自住住房提取最高限额由每月22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

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不含公租房)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扣除规定的留存额后的可用余额内,每月提取额度按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载明的月租金、月缴存额的65%和最高限额三者之间取最小值。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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